鑒定人應當符合一定的條件:
首先,應當具有專門知識或者技能,即具有分析判斷案件中專門性問題的能力。鑒定人只能解決刑事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而不能解決法律問題。
其次,鑒定人應當受到公安司法機關的指派或者聘請,這是必不可少的形式要件,也是刑事訴訟中的鑒定人與一般具有專門知識或者技能的專業人員的區別所在。
最后,鑒定人應當與案件當事人或者案件無利害關系,鑒定人如果具有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不得參與該案件的訴訟活動。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刑事訴訟中的鑒定人依法享有以下訴訟權利:
1.有權了解與鑒定有關的案件情況。
2.有權要求指派或者聘請的機關提供足夠的鑒定材料,在提供的鑒定材料不充分、不具備作出鑒定結論的條件時,有權要求有關機關補充材料,否則有權拒絕鑒定。
3.有權要求為鑒定提供必要的條件。
4.有權收取鑒定費用。
鑒定人依法承擔以下訴訟義務:
1.如實作出鑒定,不得故意作出虛假鑒定。如果故意作出虛假鑒定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對于在鑒定過程中了解的案件情況和有關人員的隱私,應當保密。
3.在接到人民法院通知時,應當親自出庭作證,說明作出鑒定結論的根據和理由,并接受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以及審判人員的發問、詢問。
4.遵守法庭紀律,聽從審判人員的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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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2017年畢業于浙江大學法律系碩士,執業以來一直辦理刑事案件。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在紹興市嵊州市執業,2019年7月開始在杭州市專業刑事所浙江靖霖律師事務所執業,2019年12月成為浙江靖霖律師事務所授薪合伙人,2020年3月被派駐到浙江靖霖(紹興)律師事務所擔任副主任一職,執業以來憑借深厚的法學功底,積累了豐富的人生閱歷和精湛的執業水準、良好的職業道德,在浙江各地具有廣泛、良好的社會資源,得到客戶的一致好評。其為人正直、誠實守信、認真負責,多年來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辦理了一大批在國內或省內具有重大影響的刑事案件,曾為多名重大刑事案件被告人成功做無罪辯護、死刑立即執行案件改判為死緩的成功案例。累計辦理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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