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第三人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治安行政案件中的被處罰人或被侵害人可作為第三人。
(2)確權行政案件中主張權利的人可作為第三人。
(3)行政機關就同一違法事實處罰了兩個以上共同違法的人,其中有的起訴了,沒有起訴的人可作為第三人。
(4)行政機關對平等主體之間的賠償問題或補償問題作出裁決,一方當事人起訴”另一方沒有起訴的可作為第三人。
(5)同原告受處罰的行為有批準關系的另一行政機關可作為第三人。
(6)行政機關和非行政機關共同署名作出處理決定,非行政機關可作為第三人。
第三人參加訴訟應在訴訟開始后一審裁判作出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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