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權調查收集證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提供證據的責任,只有在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收集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人民法院才主動調查、收集證據。為了使當事人更好地承擔提供證據的責任,民事訴訟法賦予了訴訟代理人收集證據的權利。代理人可以調查收集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并要求有關鑒定部門對某一事實進行鑒定等。有關單位和個人對訴訟代理人調查取證的工作應當支持。
2.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
有關材料,一般指法庭審理過程中所有的證據材料、庭審筆錄,以及起訴狀、答辯狀、代理意見書等在法庭審理中涉及的材料。至于有關材料的具體范圍以及查閱的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哪些人不能擔任訴訟代理人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實施意見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者可能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法院認為不宜作為訴訟代理人的人,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主要是指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這兩類人無訴訟行為能力,因此不能做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制度的設立是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對于可能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也不能做訴訟代理人。還有法院認為不宜作為訴訟代理人的人,這是一條彈性規定,至于哪些人不宜作為訴訟代理人,在司法活動中由法院決定,現實生活是多變復雜的,做此規定符合我國國情。
要擔任訴訟代理人的話,必須是成年人。如果你有其他疑問,可以向我們律霸網的律師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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