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如何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我國民事訴訟法對第三人的規定非常的少,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然而在司法實踐中,涉及第三人的訴訟卻并不少。現就民事訴訟中第三人制度中有關問題做如下膚淺闡述。
一、法律規定第三人的目的;
1、維護和諧的經濟秩序,保障各方的合法民事權益;
2、減少訴累;
3、查清案件的事實;
二、民事訴訟中第三人的分類:
1、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該第三人既不同意原告的訴訟主張,也不同意被告的答辯意見,對原被告的訴訟標的享有獨立的請求權。在民事訴訟中處于類似于原告的法律地位、而本訴中的原被告處于類似于共同被告的訴訟地位。
2、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該第三人對本訴中原被告的訴訟標的并無獨立的請求權,但本訴中案件的處理結果對其有有利或不利的后果產生。其又可分為原告型第三人(第三人為維護自身的利益,有可能協助原告的主張,幫助原告勝訴以維護自身的利益)和被告型第三人(第三人為維護自身的利益,有可能協助被告反駁原告的訴訟主張,以維護自身的利益)。
三、民事訴訟中第三人享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區別于本訴中原被告。
1、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向法院提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提出調解或和解;申請撤訴;提交證據;進行答辯;申請回避;提出管轄權異議;提出上訴等,第三人與本訴中的原被告民事訴訟權利義務基本相同。但第三人行使這些權利的目的并不同于原被告,而是維護自身的權益。
2、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基本和本訴中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相同。不同的方面是:(1)只有當法院判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時候,該第三人才能夠提起上訴;(2)無權提出管轄權異議;(3)無權變更或放棄訴訟請求;(4)無權撤訴。
在現實生活中,許多原告起訴時直接在民事訴狀中將第三人列在其中,其實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第三人參加訴訟不同于本訴中的原被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由此可見,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須滿足以下條件:
(1)原告已經起訴到法院,且案件已經由法院受理;
(2)第三人主張的請求權必須針對是本訴的訴訟標的提出(但不是基于同一法律關系);
(3)第三人主動提出參加訴訟,法院不能依法追加第三人,否則違反民事訴訟法“不告不理的原則”。
(4)第三人認為對原被告訴爭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是否有請求權由法院最終裁決)。
法院無權追加或原被告無權申請追加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
根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成為當事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申請或者由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由此可見,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原告已經起訴到法院,且案件已經由法院受理;
(2)由訴訟當事人提出申請追加第三人參加訴訟;民事訴訟法中對由那一方當事人追加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并無明文規定,我認為追加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分如下情況:A、原告申請追加第三人;B、被告申請追加第三人;C、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對于上訴三種情況,原告、被告、第三人申請后,法院應作初步的審查,如果法院認為案件的處理結果與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則同意其申請,否則法院可決定不予追加,這樣可以有效地避免當事人濫用該權利,拖延訴訟;
或(3)法院依職權追加第三人。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如發現案件的處理結果與案外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可依職權追加第三人參加訴訟。
綜上,原告在起訴時不能在訴狀中直接列第三人,這一做法沒有任何的法律依據。在訴訟過程中是否追加第三人參加訴訟應該根據案件是否涉及第三人利益由法院最終進行決定。
所以通過上面的知識,我們就可以知道第三人是怎么樣參加民事訴訟活動的,因為如果我們作為第三人也是可以參加的。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本網站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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