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是指在已經開始的訴訟中,對原告、被告之間的爭議標的,具有全部或者部分獨立請求權,或者是雖然不具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自己申請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到原告與被告的訴訟中來的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第三人分為以下兩種:
1.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凡是對原告與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具有全部或者部分獨立請求權的人,叫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2.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凡是對原告與被告之間爭議的標的,不具有獨立請求權,而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叫做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行政訴訟第三人的特征
1.對原告、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認為有獨立請求權,或者案件處理結果可能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這是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根據。第三人同原告或者被告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系,案件的審理結果可能與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這是第三人區別于共同訴訟人和訴訟代理人的根本之點。
2.必須在訴訟開始后,案件審理終結前,參加訴訟。第三人參加訴訟,必須以原告、被告之間的訴訟正在進行為前提,如果原、被告之間的訴訟尚未開始,或者原、被告之間的訴訟已經結束,即人民法院對案件已經審理終結,任何人都不可能通過訴訟而成為第三人。
3.第三人是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這種利害關系來源于兩個方面:一是與來自本訴的原告和被告的侵害或爭議;二是來自法院對訴訟的處理結果。參加訴訟的目的:一、在于簡化訴訟程序,徹底解決彼此有聯系的糾紛;二、在于維護自己的權益。第三人參加訴訟即不是為了維護原告的利益,也不是為了維護被告的利益,即便有時參加到當事人一方進行訴訟,也不是為了維護參加一方當事人的利益,而是以自己的名義,為維護自己的權益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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