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是否可以約定財產分別所有
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和婚前財產歸一方所有,這種通過雙方協商約定的夫妻財產制,稱作約定財產制。
約定財產制在下列范圍內受法律保護:
1、共同財產制:是指男女雙方對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全部約定為。
夫妻雙方認為婚后共同生活,應當財產不分彼此,對維持家庭生活和夫妻情感有益,可約定婚前婚后財產為共同所有。
2、分別財產制:是指夫妻約定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歸財產取得人所有,排斥夫妻共同財產和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另一方有對共同財產的平等享有和處分權。
這種約定分別財產制在肯定夫妻獨立人格的基礎上結為夫妻共同生活,在約定分別財產所有時,應約定夫妻共同生活時所需的費用和撫育子女所需的費用各自應承擔的數額。
3、限制共同所有制:是指夫妻約定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部分歸一方所有部分歸共同所有的約定。
以上三種約定財產歸共同或歸一方,或部分共同部分一方所有,均是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
二、夫妻約定財產制有幾種形式
夫妻對財產的約定,主要有以下兩種形式:
(一)書面形式進行
(二)口頭約定,須雙方一致認可或者有可靠證據證明,方予以認可。
在我國,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高于法定夫妻財產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法定夫妻財產制,只要夫妻沒有財產約定,法律就推定其采用夫妻共同財產制。但是,如果夫妻訂立了有效或沒有約定的財產,才認定夫妻共同所有。
實際生活中,完全實行夫妻財產約定制的夫妻或者家庭不多。夫妻進行財產約定,多數限于夫妻婚后所得財產的一部分。
例如:有的夫妻約定資金歸個人所有;有的夫妻約定繼承、接受贈予的財產歸個人所有;有的夫妻約定雙方每月從收入中拿出一定金額或比例的錢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剩余都歸個人所有;有的夫妻約定,二人實行分別財產制,各人的收入歸各自所有,家庭生活全部費用由高收入一方承擔。等等情況。
原則上,夫妻在結婚之前取得的財產,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而要是在結婚之后,那么取得的財產和收入就屬于夫妻共同所有。但同時,也允許夫妻約定這些財產的歸屬,比如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所有,當然還可以約定財產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只要是雙方協商達成一致的,同時通過書面形式作出約定,則就是有效的。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范本
再婚夫妻財產約定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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