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一學校的教學樓進行維修更換窗戶,有400平米面積,學校沒有辦理施工許可證,將此工程發包給自然人甲,甲沒有施工質資,甲又到勞務市場找到乙進行施工,乙在施工時墜樓摔傷,乙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我認為甲乙之間是雇傭關系而非是勞動關系,因為勞動關系是從雇傭關系發展而來,兩者是包容與被包容的關系。雇傭關系與勞動關系二者規范的對象均為勞務的給付和勞務的受領,且兩者的特征也有重合之處,如均強調用工主體對工作人員的支配權、工作人員都是為雇主或用人單位的利益而工作。
但兩者亦有明顯的區別。
第一,用工主體不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勞動部《關于執行勞動法若干意見》的相關規定,我國勞動法所涉及的主體有:國內的多種類型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與之訂立了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而在雇傭關系中,合同雙方的簽約主體一般為自然人,還有不屬勞動法調整范圍的農村承包經營戶及其所招用的勞工等。
第二,適用法律不同。從我國現行立法現狀看,我國民法和勞動法分屬于不同部門法,雇傭關系歸民法調整,勞動關系由勞動法調整。但是,在適用法律方面,我國的民法和勞動法構成普通法與特殊法的關系。法院在審理雇主責任案件時,只能適用我國民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而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則應首先考慮適用勞動法;在勞動法沒有相應規定的情況下,也可以適用民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中有關雇傭關系的規定。
第三,體現的意志不同。勞動關系體現了國家的強制干預性,勞動合同除了體現雙方當事人的意志外,國家對勞動者的工資、保險等方面,作了強制性規范,體現了國家意志,故勞動關系兼具國家意志與當事人意志的雙重屬性。而在雇用關系中,只要雇主與雇員雙方意思達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在這里,最明顯的區別是主體不同。這是最容易看清楚的。如果是一個人雇你為他辦事,就是雇傭關系。如果你受雇于一個企業,那不是雇傭關系,而是勞動關系。
那么學校是何法律地位呢?我認為學校和甲是共同被告,承擔連帶責任,但學校和乙之間不是勞動關系,也不是雇傭關系,之所以是共同被告,承擔連帶責任,基于學校是發包方,甲是承包方關系,學校施工面積400平米,根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非住宅裝飾裝修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學校應辦理施工許可證,而沒有辦理開工屬違法開工。又將工程交由沒有資質的甲施工,放任了乙人身損害結果的發生,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所以學校和甲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在起訴時基于雇傭關系只列甲為被告,而沒有將學校列為被告,那么視為對學校追償權利的放棄,因為學校和甲是連帶賠償責任,只選擇其一就是對另一的放棄,判決后就不能再對學校進行訴訟追究其責任,如果甲沒有賠償能力,遺漏了有賠償能力的學校這一被告。那么乙將得不到實際賠償,所以在訴訟是一定要從不同角度考慮被告適格的問題,而不能遺漏被告,否則后果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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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本人具有豐富、扎實的專業知識,熟悉交通事故和保險法律事務、人身損害、勞動爭議和工傷事故、婚姻家事等各類民商事法律制度和刑事辯護以及其它訴訟、仲裁等法律程序,熟悉各類公文,并在法律文書的起草、審查、修改等非訴訟業務方面積累了大量的實踐經驗。執業期間曾擔任諸如盜竊罪、詐騙罪、交通肇事罪等多起刑事訴訟案件的辯護人,憑借豐富、扎實的專業知識,盡全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此外,本律師常年為人保公司、人壽公司等單位提供法律服務,曾代理多起訴訟案件,憑借認真負責的工作態度贏得了服務單位的良好口碑。作為一名年輕律師,堅持以誠信和正直取信于當事人是我的工作風格,進而為各類當事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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