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前男方的工資算共同財產嗎
婚前所得的財產是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是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所以,夫妻中任何一方在結婚之前就已經獲得的工資報酬,應當認定為其個人財產,而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待處理。日后,若是夫妻需要解除婚姻關系的話,另一方也不能主張對這部分財產進行分割。
根據《婚姻法》第三章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被認定為婚前財產的情況有哪些?
在認定婚前財產時,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以下財產屬于婚前個人財產: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為結婚所購置的財產;
(2)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
(3)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上的用物。當然,貴重物品除外;
(4)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后所得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
(5)夫妻間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為個人財產。
以上所羅列的只是婚前財產認定的幾種情況,在現實生活中,對婚前財產的認定最主要的還是對婚前存款、婚前房產及婚前投入婚后收益三種財產的認定。
雖然認定一方在結婚之前的工資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但有的人可能會用這部分財產來購置婚后的一些生活用品或者購買婚后財產。那此時就會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嗎?根據規定,如果此時另一方對購買的婚后生活用品或者購買的婚后財產沒有任何投入、同時也沒使用夫妻共同財產,那么,所購買婚后財產屬于個人財產。
婚前房子要怎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夫妻共同財產雙方贈與是否可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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