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范圍是怎樣的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二、怎么處理離婚夫妻的共同財產?
(一)如果夫妻雙方選擇的是協議離婚的方式,那么在對其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的處理問題上,應該由雙方共同協商處理。夫妻的共同財產是夫妻共同所有的,雙方都對其有平等的享用、占有、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因此協議離婚的夫妻,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雙方應在共同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而不能由一方擅自決定共同財產的具體分割。
(二)如果夫妻雙方就共同財產的分割協商不成的,應該由人民法院根據夫妻共同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三)無論夫妻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在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上,還應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則,公平、公正地分割男女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因一方掙得少就少分甚至不分。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無論是丈夫還是妻子,無論掙多掙少,都應當尊重、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平等地分割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7條規定,婦女對依照法律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受雙方收入狀況的影響。
(四)在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的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后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在離婚的時候需要作出分割處理。原則上由離婚夫妻協商分割,在不能協商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則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之后法院會在法律的規定下,同時結合夫妻的實際情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分割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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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子要怎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擅自處置共同財產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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