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法中夫妻約定財產制具有法律效應嗎?
夫妻間的財產關系是婚姻關系的一項重要內容,修正后的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明確規定了夫妻約定財產制的方式。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二、夫妻約定的內容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對夫妻財產制都有較為具體、明確的規定,從中國《婚姻法》的規定可以看出,中國的夫妻約定財產制立法限制較多,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⑴約定的主體。由于是夫妻約定財產制,當然只能是有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才可以對他們的財產做出約定。夫妻之間訂立財產契約是從事一項事關當事人重大利益的重要民事法律行為,進行約定時,雙方必須都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無權約定。
⑵約定必須出于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意思表示必須真實、自愿,不得違反意思自治,夫妻一方不得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做出約定,因脅迫、欺詐、乘人之危而作出的約定可以撤銷。
⑶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且不得超越夫妻所享有的財產權利的范圍。夫妻雙方對其財產的約定就是實施民事行為的過程,此民事行為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必須是符合公平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規避養老育幼等法律義務,不得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否則是無效的。
⑷約定的方式要求采用書面形式。新《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人們常說“口說無憑”,書面形式容易體現,將來對簿公堂的時候可以作為證據,較容易解決糾紛。對于約定的方式筆者認為如果能夠進一步規定對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應該采用公證形式是最好的。
⑸約定的效力。根據合同法和物權法的一般原理,夫妻關于財產的約定,是雙方當事人意思的合致,通過約定來安排夫妻未來財產的分割,對夫妻雙方當然具有約束力;但是,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時,由于夫妻財產約定沒有公示,就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婚姻法中明確規定了,對于夫妻離婚財產的認定上,如果夫妻雙方達成了一致意見的,可以按照約定來進行處理,如果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則需要通過司法判決來進行處理,所以具體情況應當結合離婚財產分割的實際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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