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財產舉證不知卡號怎么辦?
(1)對方留在家中的存折及銀行卡,對這些材料進行復印或抄錄即可;
(2)對方留在家中的銀行卡刷卡消費憑證;
(3)對方的銀行存、取款憑證;
(4)對方記錄在筆記本上的備忘銀行賬號。
二、申請法院調查證據條件有哪些?
根據《民事證據規則》的規定,下列情形可以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第十五條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
(二)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事項。
第十六條 除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依當事人的申請進行。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不予準許的,應當向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在收到通知書次日起三日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復議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復。”
上述法條規定了當事人的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條件、時限及應承擔的法律后果,因此當事人在進行訴訟中應特別注意,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不清楚卡號就意味著不可能知道對方瞞著自己所取得的這些合法收入,況且,我們就算知道卡號也根本就查不出賬號當中的余額,銀行不可能因為雙方是夫妻關系就隨意透露客戶的隱私,而民眾個人根本也沒有權利強行去調查配偶的存款,銀行也不會配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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