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沒有領證結婚的財產怎么分割
按照法律規定,沒有領取結婚證的夫妻不是合法的夫妻,是不能離婚的。因為既然不是法律上的夫妻,自然也不用走法律上規定的離婚程序。
在我國,婚姻關系的成立是以“登記”為法定要件的。未辦理結婚登記在一起共同生活,系一種同居關系,不受婚姻法的保護,不享有基于配偶身份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也不適用婚姻法關于夫妻財產分割的相關規定。
對于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2001年實行的《婚姻法解釋(一)》已將“非法”二字刪除,稱為“同居關系”。據此,司法實踐中,法院審理分割同居財產案件時,類推適用夫妻財產的分割規定,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成為對于同居財產分割的慣例。
適用此條規定,需要把握三個要點:
第一,雙方同居生活期間。
第二,“共同所得”。構成共同所得,也要具備二個條件:一是雙方共同生活,這是形成共有關系的基礎;二是雙方共同勞動、經營或管理,這是產生共有關系的前提條件。只有同時具備這兩個條件,才能構成共同所得,否則應視為個人所得。
第三,“一般共有”。即共同共有,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房產,不管雙方的出資多少,雙方均平等地、不分份額地享有所有權,雙方終止同居關系時原則上應均等分割。
但是,2007年10月1日實施的《物權法》第103條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該條規定,雖然不是針對同居期間財產分割作出的規定,但是,《物權法》的頒布實施,使司法實踐中對于同居財產的分割慣例受到了否定。
二、同居糾紛處理時要注意什么
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修正后的為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則而新增加的禁止性規定。在適用這一禁止性規定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一)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民事法律后果。婚姻法不但在總則中明令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且還在其他章節的相關條文中規定了這一違法行為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責任。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的區別。重婚系是以夫妻關系的名義共同生活,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則不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三)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那些應由道德規范調整的通奸、婚外戀等行為相區別。通奸是指雙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秘密、自愿發生兩性關系的行為。婚外戀則泛指已婚者與配偶之外的人發生戀情。通奸、婚外戀都屬于有悖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一般由道德規范調整。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則屬于婚姻法禁止的違法行為,行為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沒有結婚證的情況下,即使雙方已經共同生活中在一起多年,并且對外也是以夫妻名義的,但實際這樣的關系無法認定為合法的婚姻關系,往往只能按照事實婚姻或者同居關系對待處理。其中判定是屬于事實婚姻還是同居關系,就要看雙方之間這樣的關系是建立在1994年2月1日之前還是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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