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公房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主要判斷依據是購房時間,如果是婚后雙方用共同財產出資購置的公房的話,無論登記在誰名下,只要沒有協議的約定,均屬于共同財產;但是如果離婚時,房屋不能上市交易或還沒有拿到房產證的話,法院可能不予處理。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對夫妻共同出資而取得部分產權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參照上述有關解答,予以妥善處理。但分得房屋部分產權的一方,一般應按所得房屋產權的比例,依照離婚時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公布的同類住房標準價,給予對方一半價值的補償。”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解答》是1996年印發的,此后,已售公房上市,“產權補償”或“價值補償”等房改政策又相繼出臺,而公房一旦進入市場,其房款必然會比房改購房的標準價高得多。如果一方取得標準價一半的補償,而另一方卻擁有價值較大的房屋,將有悖于婚姻法夫妻享有平等的財產所有權、處分權的規定。適應情況的變化,離婚分割房改公房時應按房屋的市場價分割,分得房屋部分產權的一方,給予對方的補償費一般應為房屋市場價的一半。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前述解答中還規定:“對夫妻雙方均爭房屋部分產權的,如雙方同意或雙方經濟、住房條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競價方式解決。”在雙方同意或雙方經濟、住房條件基本相同的前提下,這也不失為離婚時分割房改公房的一條有效途徑。
其實對于夫妻共同財產最好的判別方法無非一個是婚前還是婚后購買,是一個人花錢還是倆人一起出資。至于其他房子類型這些不重要。不過現在好多夫妻在結婚之前都會簽一個財產協議,把房子、財產這些說明白,別給以后填麻煩,影響夫妻感情。
什么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后賣掉婚前房子再買的房子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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