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時一方將婚前財產給另一方過戶要不要交稅?
離婚時,一方將婚前房產給另一方,過戶時不需要交稅??梢陨暾堔k理析產過戶,只要幾百元手續費。
具體手續辦理:本人與房屋所有權人(原配偶)到原房證辦理部門辦理離婚析產登記。要件如下:
1.登記申請書(原件);2.申請人身份證明(核實原件留存復印件);3.房屋所有權證(原件);4.經民政局協議離婚的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核實原件留存復印件);5.完稅證明(核實原件留存復印件);6.其他必要材料。
要求是雙方一起到房管部門辦理,需要住房貸款還清,無抵押,有房產證,契稅證,土地證。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也就是夫妻之間的贈與行為,雖然雙方達成了有效的協議,但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物權法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合同法關于贈與的規定,是完全可以撤銷的,這與婚姻法的規定并不矛盾。因此,尚未辦理房產過戶手續的贈與,房產贈與人可以隨時撤銷贈與,對贈與房產一方離婚時主張撤銷贈與合同的請求法院應予支持。
在締結婚姻過程中,財產的轉移或贈與是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本文從不動產房屋的贈與解析贈與及夫妻財產約定的法律效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六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與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合同法第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從上述條款規定分析,財產的贈與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關系,財產權利是否轉移是確定贈與是否具有約束力的關鍵所在。上述是規定了房產贈與在實踐中的處理。
當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將婚前房產約定為共同共有的情況則如何處理呢?司法解釋未有約定。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其同共有”。從本條可以看出如一方將婚前房產約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的,該約定符合婚姻法的規定,具有法律效力,也就規避了《合同法》一百八十六條的情況。
綜上所述,因為在結婚之前都會商議關于新夫妻的住房問題,很多男方都會提前準備好房子作為迎娶對方的條件,但是如果在離婚之后就應該將完全是男方的房子的婚前財產交還給他,但是如果男方已經將財產贈送給妻子而進行過戶時也是不用交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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