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夫妻共同財產委托如何辦理?
如果不是共同債務,而是個人欠債的話,拍賣房子要保留另一方的份額。另外,必要的居住場所可以查封,不能拍賣的。《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 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一、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不同情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方法根據相關規定可知,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分割問題,應當區分不同情況,采取相應的方法:
(1)首先應當由雙方進行協商,具體協商的內容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房屋的價值;二是雙方離婚后房屋歸哪一方所有;三是獲得房屋的一方應當向對方支付的補償款的數額及支付方式。雙方自愿達成分割協議的,雙方就要根據協議的約定履行,如果一方違反協議的約定,拒不履行協議內容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按照協議履行、承擔違約責任。當然,如果該協議內容依法無效,或者被依法撤銷的除外。
(2)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①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②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③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在進行房屋買賣夫妻共同財產的委托時首先需要厘清共同債務問題。對于夫妻的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進行清算。房屋買賣共同財產的委托也需要參考價值保全問題,對于已經申請了房屋保全的房屋財務,其共同財產委托的辦理也較為復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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