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書具有沒有強制性
法院依制作的調解書符合法律規定的,調解書生效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一方不執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百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制作的調解書的執行,適用本編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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