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因為交通事故住院的,保險公司會報的
證明交通事故醫療費要哪些證據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提供的證據一般包括診斷證明、處方、收款憑證、住院治療還要有醫院的住院治療的明細清單及病歷,病歷需復印并加蓋醫療機構的公章。
2、但是也存在一些特殊情況,如:
(1)交通事故受害人擅自住院、轉院、自購藥品、超過醫療通知的出院日期而拒不出院、擅自在指定醫院以外多處就醫、治療非交通事故損傷或疾病所花費的醫療費用,便不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醫療費范疇內。醫療費支出的憑據,應為縣級以上直屬醫院的醫療收費單據,在沒有這樣醫院的地區,如需緊急搶救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治療輕微創傷,也可以是其他醫療單位的醫療收費單據。
(2)交通事故結案后,如果受害人的身體尚待康復而需要進行繼續治療的,致害人還應當根據確需治療的實際情況賠償必需的費用。其程度的確定主要由醫院的醫生來證明,應有相關醫生出具相關的證明。
傷殘賠償金是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的重要項目之一,我國《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人為的”將殘疾賠償金分為城鎮戶口和農村戶口,這就導致同一國家不同“戶籍”的公民在殘疾賠償金上有著天壤之別。如果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受害者的主要居住地在城鎮,就可以按照城鎮戶口主張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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