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案共同財產登記表中會記載哪些方面的財產?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特點是什么?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所有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綜上所述,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會涉及到財產分割,可能會要求當事人提交一份共同財產登記表,羅列共同財產的明細。夫妻共同財產是發生在婚姻存續期內的,雙方收入、投資盈利及知識產權收入等都應當是共同財產。法院方面會對登記表的內容進行核實,然后進行分配。
婚后賣掉婚前房子再買的房子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后繼承遺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什么是夫妻共同財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上班時中風算工傷嗎
2021-03-19可能導致專利新穎性喪失的情形有哪些
2021-01-31判決書下來后還錢流程是怎樣的
2021-02-16犯受賄罪一般會判死刑嗎
2021-02-10如何審查《交通事故認定書》?
2021-02-11交易失敗是否還交中介費
2021-01-22離職就有經濟補償金嗎
2021-01-14如何區別勞動工傷和人身損害呢
2021-03-21什么是老賴
2021-01-09如何理解保險合同解除的溯及力
2020-11-23保險經紀人的主要分類有哪些
2021-01-20因特別約定條款引起的保險糾紛案例分析
2021-02-20綿陽居民保險報銷比例
2020-11-28受害人無勞動收入保險公司可以拒賠誤工費嗎
2021-01-15保險合同中的格式條款有效嗎
2020-11-10保險法釋義第一百零一條有什么內容
2021-02-24保險代理人沒有資格證書從業違法嗎
2021-01-25交了土地出讓金后可以建房嗎
2020-11-09土地出讓費怎么記賬
2020-12-15按份分割后的房產如何進行拆遷分配
2020-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