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所有權轉移的規則
1、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合同法》第144條)。
2、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合同法》第145條)。
3、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負擔的轉移(《合同法》第147條)。這表明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盡管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于買受人后,仍通過約定保留有關該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以保留該標的物所有權的,該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負擔。
4、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合同法》第143條)。
5、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合同法》第146條)。
6、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合同法》第148條)。
7、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合同法》第149條)。
8、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需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但通常情形下,出賣人將不動產交付于買受人,該不動產毀損、滅失的風險即應由買受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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