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終止的原因有哪些
(一)自然終止
自然終止是指已生效的保險合同因發生法定或約定事由導致合同的法律效力當然地發生不復存在的情況。
(二)因履約導致終止
是指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約定的保險事故已發生,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承擔了給付全部保險金的責任,保險合同即告結束。保險合同約定,保險人的賠償責任不僅有期限的約定,也有約定的數額的限制,即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賠償或給付責任的最高限額。
(三)因解除導致終止
保險合同的解除是在保險合同期限尚未屆滿前,合同一方當事人依照法律或約定行使解除權,提前終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為。
《保險法》
第十條?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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