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后財產糾紛規定有哪些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這種約定如果是口頭的,具有不確定性,極易發生糾紛,所以法律規定,該約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二、房產分割
1、婚后父母部分出資購房的認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償還余款的,不屬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的情形,該不動產應作為夫妻共有財產,在離婚時綜合考慮出資來源、裝修情況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
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依成本價購買,登記在夫妻一方或雙方名下,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公房承租權所對應的利益系作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在離婚處理房產時綜合考慮公房承租權利益來源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
2、婚前借款買房婚后共同償還的處理
夫妻一方婚前對外借款支付全款購買房屋,房屋登記于付款方名下,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借款,離婚分割財產時,可參考《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三、債權債務分割
1、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區分標準
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應推定為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同時存在以下情形的,可根據具體案情認定構成個人債務。
(1)夫妻雙方主觀上不具有舉債的合意且客觀上不分享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
(2)債務形成時,債權人無理由相信該債務是債務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為債務人的家庭共同利益而成立。
在現實社會中,可能很多人不知道財產種類多樣化,及夫妻關系的復雜性。所以,離婚案件的財產分割問題是比較難解決的問題。各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需要以最高院的相關規定為基本原則進行審理,從而保障雙方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一方出軌,會影響夫妻財產分割嗎?
離婚財產分割需要提供哪些證明文件
離婚時工傷賠償金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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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林立德律師,法學學士,執業于海南省大型綜合性律師事務所---海南東方國信律師事務所。具有多年豐富的法律實務經驗。始終認為律師維護的不是公平正義,而是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專注于刑事辯護、建筑工程、合同糾紛、婚姻家庭、勞動糾紛、債權債務糾紛等領域。執業以來成功辦理多起刑事案件、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非訴案件,兼任海口鑫偉昌貿易公司、海南省財政廳等公司及政府部門的常年法律顧問。扎實的法律功底、清晰的辦案思路和一絲不茍的辦案態度為業內和當事人一致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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