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調解后對結果不服怎么辦
調解協議是自愿達成的,在調解書送達當事人之前,當事人仍然有機會考慮是否接受。如果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由法院繼續進行審理作出判決,所以不產生當事人對調解不服的問題,不允許當事人上訴。
調解書生效以后,訴訟程序也就隨之結束了,當事人之間有關權利義務的爭議也就確定下來,當事人不能再就同一事實對同一被告再次起訴。
在調解實踐中,調解書生效以后,如果調解書違反了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有違法的內容,當事人仍可以申請再審。法院經審查認為確有錯誤的,報院長批準,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如果沒有錯誤,法院應說明駁回申訴申請的理由,當事人就必須按照調解書履行自己的義務。
二、法律規定
依據2000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調解的時候必須要能夠好好的想清楚,如果你沒有想好自己是否接受對方提出的和解條件,建議你就不要貿然的接受調解。如果您對于調解后對結果不服需要律師的幫助而又找不到律師,歡迎您找尋律霸網在線律師幫助您看看怎么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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