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訴訟中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與處理:
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或是約定無效的主要是依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在無法確定為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1、在認定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公司股權時
對于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股權和婚后以個人財產出資取得的股權,應認定為個人財產,離婚時歸所有權人。夫妻雙方婚后以共同財產出資而取得的股權,屬于共同財產,離婚時要依法分割。
2、對個人婚前財產的孳息及增值在婚后取得的應否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問題
婚后所得孳息、增值應區分不同情況處理,對存款利息,經炒作的股票增值等婚后完全未付出勞動的,應認定為婚前財產。而對婚后付出了勞動的租金、經炒作后增值的股票等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該問題的處理應區別對待,應以是否付出勞動為標準,來衡量婚前或婚后財產。
3、在認定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歸屬時
法院應當根據房屋來源的不同在夫妻之間進行分割。對夫妻婚后購買的商品房,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此類房屋大都是通過銀行貸款,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購買的,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
根據《婚姻法》解釋的規定,法院不判決房屋的歸屬,而是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一方使用或雙方共同使用。對于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承租公房或通過房改取得產權的承租房,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偟膩碚f,應由承租人繼續承租或判歸承租人所有,但如果一方因對方原因未能取得本可獲得的房屋承租權或所有權的,也可將房屋判歸由非承租方承租或所有。
4、對涉及知識產權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問題
由于知識產權權利本身的人身專屬性不可能由他人包括權利人的配偶行使,因此,它不屬于夫妻共同所得,只能歸屬權利人本人,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而作為知識成果所產生的經濟利益,是一種財產權,則應歸夫妻共有,既包括已得利益也包括期待得到的利益。所以在當前的離婚案件中,對所涉知識產權也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
5、在認定與分割夫妻從事生產、經營所得收益時
對婚前就開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夫妻,一方婚后所得收益的歸屬問題,需要考慮的是:
(1)應當考慮這類經營收益在時間上的特殊性,依據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將這種跨越婚前婚后兩個階段的經營收益定性為婚前個人財產與婚后夫妻共同財產的溶合。
(2)應考慮經營在用途上的特殊性,夫妻通過經營所得的收益一部分用于維持和發展生產經營,對這部分經營收益,應根據經營者的情況而定。如果是由夫妻一方單獨經營,或由一方與他人經營的,則應允許由從事經營的夫妻一方在生產經營需要的范圍內擁有獨立支配的權利。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現在就夫妻財產來看,不僅僅包括現金、存款、車輛、房子,還有知識產權收益、股票等等,但是因為財產的類型不同,那在離婚分割的時候采取的方式就不一樣。而在分割之前界定清楚財產性質,這也是很重要的。實際分割財產,如果雙方協商一致分割,那么想要怎么分都是可以的。
離婚時如何進行財產保全?
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配原則
一方出軌離婚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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