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財產強制執行幾率是怎樣規定的?
離婚后財產分配完畢,若不按判決執行,在判決書下達之日起15日后,兩年內申請強制執行程序,到執行環節與法官溝通,配合即可。強制執行就是執行被申請人個人名下的所有財產,包括在他名下的房屋。法院執行房屋后可進行拍賣,變現金后給付申請人(你本人)。
二、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
人民法院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應當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具有給付內容的下列文書:
l、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決、裁定書,民事調解書,行政賠償判決、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2、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
3、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
4、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關于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
5、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的外國法院以及臺灣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
6、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三、法院強制執行的話,會怎么做?
1、法院會執行屬于他的所有財產,包括房產、存款、工資、其他財產等,能折價的折價能拍賣的拍賣、能劃扣的劃扣。
2、如果他僅有這套唯一的住房、又不是豪華別墅:法院只能暫時查封該房、卻不會拍賣用來還您的錢:因為,法律有明確規定,在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時,必須給被執行人保留必須的生活用品,相關規定如下:
(1)《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2)《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離婚訴訟案件法院一旦判決,當事人雙方都應該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判決的結果執行,盡早完成財產的分配,避免再生糾紛。但如果一方拒不執行,另一方可在判決書下達15日之后的兩年之內,向當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獲取自己應得的那部分財產。
申請強制執行費用是多少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費用誰承擔
強制執行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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