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不可以不接受法院調解
調解是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進行的,如果一方不同意調解的,法院是不會調解的,而要及時作出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并盡可能就地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第九十九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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