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離婚孩子有財產嗎
1、父母離婚,父母分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所獲得的共同財產,與子女無關,子女亦無權取得父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除非,父母作為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幫助未成年人監護其財產,也就是未成年人所取得的被他人或父母所贈與的財產,父母對于未成年人的財產,有法定的監護義務除非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之外,不得處置。如果造成未成年人財產損害,應當予以賠償。父母離婚后,取得未成年人監護權的父方或母方,應當履行對于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義務保護其人身、財產安全。
2、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或婚姻關系的改變而消除,也就是說,即便父母離婚、即便父母又再婚,父母仍然是子女的父母,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永遠不會改變。雙方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如果父母離婚,父方或母方再婚,在其生前未留有合法有效遺囑的情形下,其個人遺產進入法定繼承程序后,其子女有權以法定第一順序繼承權人的身份,參與遺產分割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4條、30條、36條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10條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8條補充回答:在父母分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共同財產時,母親有權將屬于自己的份額,贈與給未成年子女。
父母離婚,子女財產不屬于共同財產,屬于子女的個人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夫妻雙方離婚,涉及到財產的問題,但是這個財產是屬于夫妻雙方所有的,和自己的孩子是沒有關系的,如果是協商將房子過戶給孩子的,這個行為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如果雙方財產分割糾紛,分割的財產,孩子是物權處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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