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的意思表示,這主要是當《合同法》第六十五條中的當事人約定理解為債權人之間的約定時,與《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的債權人同意不易區(qū)分。小編認為第六十條中的當事人應理解為債權人與債務人的約定,并告知第三人;債務人與第三人約定由第三人履行。因為第三人代為履行與債務轉移產生的法律效果完全不同,在第三人代為履行的法律關系中第三人為該合同的履行主體不承擔繼續(xù)履行及違約的責任;而在債務轉移中第三人代替原債務人成為新的合同主體,承擔繼續(xù)履行及違約的責任。這兩種法律關系的區(qū)分對債權人及第三人影響較大。所以要求債權人有明確的意思表示即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達成三方協(xié)議,同意轉移債務或債權人與第三人達成債務轉移協(xié)議。但若債權人默示受領的則不能一味認定為債務轉移,因為作為債權人而言只要有人愿意履行義務固然很好,但接受他方為合同的主體需要綜合考慮其信譽、資歷等情況,在不能明確債權人是否接受他方為合同主體的心理基礎時,讓其承擔債務轉移的后果,對債權人而言有失公允。這時則要綜合其他兩個因素予以確定。
第三人與合同當事人之間的關聯(lián)度。如第三人與債權人之間存在直接的三角債關系,則可以認定為債務轉移,因為第三人與債權人、債務人之間的合同履行存在著厲害關系,不僅是為協(xié)助履行的行為更是完成個人合同義務的需要。此種情況并未加重第三人的責任,而債權人若是知道此種關系,心理上有接受第三人為合同主體的心理基礎。認定為債務轉移對雙方而言并無不妥。如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著債權、債務關系。債權人知道該關系接受第三人履行的,也可以認定為債務轉移,理由同上。當人這里講的債權債務都是可以轉移的。但如債權人不知其合同關系,而是默示受償的,則要考慮另外一個因素。
第三人有無承擔履行不能的意思表示,若在上述情況下第三人有愿意承擔履行不能責任的意思表示,而債權人又默示受償的則可以認定為債務轉移。因第三人有承擔合同后果的意思表示(抵押、擔保等)而債權人有受領之行為,有受償之保障,對雙方并無大礙。
以上就是由律霸網的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第三人代為履行及債務轉移的一些相關要點,希望能給大家?guī)韼椭?/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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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蘇成生律師,男,漢族,中共黨員,執(zhí)業(yè)證號12205200210566592。2002年——2016年執(zhí)業(yè)于96101部隊法律顧問處,處理過大量涉軍維權案件,現為通化市昱誠律師事務所職業(yè)律師。對預防糾紛發(fā)生、減少當事人訴累,有獨到經驗。 當前業(yè)務強項:擔任政府機關法律顧問,商事合同審查與訴訟,有處理應急突發(fā)問題、歷史遺留疑難問題的豐富經驗。經常處理家庭婚姻、交通事故、拆遷承包糾紛、工亡討薪糾紛等常見案件。 電話:13943571065 人生格言——“人生目標是應該通過堅守信念,而不是屈服來實現的。在追求人生目標的道路上,我從未放棄!盡管這條路注定會走得很艱難,很孤單,但是上天不會辜負每個人的勤奮和堅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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