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事件履行不能的解決方法是什么
如果意外事件履行不能的,最好解除合同或者變更合同。
履行不能又稱給付不能,是指債務人由于某種原因,事實上已不可能履行債務。履行不能使債的目的客觀上無法實現,因而導致債務消滅或轉化為損害賠償之債,履行不能的原因很多,有時是因為標的物已滅失;有時標的物雖然存在,但因為法律上的原因而不能交付,如標的物被依法規定為限制流通物;有時是因為債務人自身的原因不能提供原定的勞務,如在以提供勞務為標的的合同中,債務人喪失勞動能力等。
履行是否可能,應依一般社會觀念判斷,而不能僅憑債務人的觀念加以斷定。凡依社會觀念認為債務事實上已無法強制執行,即屬于履行不能;即使尚有履行的可能,但如果履行將付出不適當的代價或冒有生命危險,或因此違反更重大的義務,則依誠實信用原則,也應認定為履行不能。但履行不能不包括下列情形:履行困難;債務人缺乏資力;選擇之債中尚有可選擇的給付;貨幣之債和利息之債。
合同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第一、自始履行不能的有效合同,不能是否可歸責于債務的事由,債務人均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應免除債務人的實際履行責任;債權人可依法解除合同,請求賠償損失。此外,若違約人的行為構成犯罪,違約人依法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第二、因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債務人應免除實際履行責任,但應承擔違約責任;債權人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第三、因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而致一時履行不能,待不能原因清除以后,債務人應履行原債務,并承擔違約責任,但此時履行不得違反《合同法》第110條規定。
第四、因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債務人可解除不能履行部分的實際履行責任,對能履行的部分仍應繼續履行,但不得違反《合同法》第110條的規定,并同時承擔違約責任;若部分履行不能致使債權人訂約目的不能實現,債權人可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第五、若因不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債務人的法律后果分別表現為:(1)解除原債務的實行履行責任。因一時履行不能,債務人在不能障礙消除前不負履行遲延責任;(2)遇有履行不能情形時,債務人有及時通知對方的義務,并有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的義務,如《合同法》第118條的規定;(3)除承擔違約責任,如《合同法》第117條的規定。
這屬于客觀原因的履行不能,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要是你還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們律霸網的律師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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