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處理原則是什么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二、不可抗力的因素
1、不可預見性合同當事人對于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必須根本無法預見
如果能預見,或應該能夠預見,則不構成不可抗力,例如某船運輸一批貨物從一海港到另一海港,船長出海前未聽廣播天氣預報即開船,結果遇上風暴使貨物受損。該風暴對于船長來說就不是不可抗力。因為作為海上運輸的船長出海前應了解一下當天的天氣預報,而天氣預報已對該風暴作了預告,船長能夠預見,卻由于疏忽未注意應當承擔貨損的責任。
2、不可避免性即使出現了不可預見的災害
如果造成的后果是可以避免的,那么也不構成不可抗力,只有無法采取任何措施加以避免,才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例如船在海上遇到風暴,附近就有避風港但不進去致使貨物受損也需承擔責任。
3、不可克服性這是不可抗力的最后一個特征。
指當事人對該事件的后果無法加以克服,即毫無辦法加以阻止這是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措施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還有其他相關問題想要了解,歡迎咨詢律霸網的免費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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