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責任與第三人是否有關(《侵權責任法》有效期限截止于2020年12月31日)
實踐中,有些污染環境行為是由于污染者與被侵權人之外的第三人的過錯導致的。這種情況下,為了充分保護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侵權責任法規定,被侵權人可以選擇請求污染者或者第三人賠償。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污染者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最高法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被侵權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分別或者同時起訴污染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侵權人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第三人的過錯程度確定其相應賠償責任。污染者以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為由主張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第三人過錯污染環境的責任的構成條件
1、環境侵權責任的第三人是指被侵權人和污染者之外的第三人,即第三人不屬于被侵權人和污染者一方,第三人與受害者和污染者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隸屬關系,如雇傭關系等。
2、第三人和污染者之間不存在意思聯絡。如果第三人與污染者有意思聯絡,則第三人與污染者構成共同侵權,則不屬于因第三人過錯污染環境的責任。
我國堅持走可持續發展道路,努力做到經濟、社會、資源和環境保護相協調,堅定科學發展觀,堅持綠色發展的道路,高喊“既要金山銀山,也要綠水青山”口號,再這樣的背景下,國家還會更加完善環境立法、執法等一系列問題。如果您還有疑問,律霸網也為您提供法律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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