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防范灰色收入轉移
相對于其他非法收入來說,調查起來更加困難。一些政府官員通過各種方式向海外進行灰色收入轉移,嚴重破壞了我國金融秩序。對此,相關部門應該完善法律法規,加大對公共財政的管理,運用各種手段堵住灰色收入轉移的通道。
如何有效防范灰色收入轉移?
在法律尚未完善的情況下,沒有必要在反腐敗問題上拘泥于“原告舉證”等一般法律程序。為制止灰色收入這類腐敗現象的蔓延,國家應該采取某些“有罪推定”方式。比如,超過本人收入過多的財產,應該由本人舉證說明來源,若舉不出證據,就應該視為非法所得,給予處罰和沒收。
對待政府官員的收入問題,應該在法律上有明確的界定:只有合法與非法之分,不存在什么“灰色”、“黃色”。當其支出超出其正當的收入時,一定要有監督機關真正的介入。應該讓那些有受賄之嫌的官員拿出證明自己收入“合法”的證據,而不應該讓監督機關去找證明其“非法”的證據。
另外,對于灰色收入增長的趨勢,政府應加大有效治理的力度。近年來,各級政府正采取一些措施來鏟除灰色收入。比如加緊公共財政的管理,嚴格控制預算外收入等等。
對于非法的“灰色收入”,政府已經采取了有力的措施,用法律的武器予以了嚴厲的打擊,公安和檢察機關也相繼開展了各種專項斗爭,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二、灰色收入有何特征
目前的“灰色收入”現象除具有隱蔽性、多樣性、普遍性等一般性特征外,還有以下幾點:
1、謀取對象“公款化”:“灰色收入”主要源頭是公款,主要渠道則是各種直接或變相的“化公為私”。
2、權力特色:絕大部分灰色收入跟權力相結合,灰色收入的“趨權性”非常明顯。
3、謀取方式“集團化”:單位巧立名目濫發獎金、補貼,一般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人人有份。
4、存在氛圍“正當化”:一些公務人員以各種理由和借口,使自己心安理得地接受“灰色收入”。
特別是部分公務人員利用職權謀取“灰色收入”聚斂不義之財,已成為當前困擾黨風廉政建設的突出問題,危害甚烈?。
三、目前我國法律關于灰色收入有哪些法律漏洞
“灰色收入”現象的產生不是偶然的,它既與我們的文化傳統有關,又與現實的體制機制等聯系在一起。特別是有些行業和領域,收入的差距是很大的。由于整體工資性收入偏低,某些部門會利用手中的權力去搞創收。
這些非法的“灰色收入”表現形式有很多種,其中之一便是少數官員的貪污受賄。現行《刑法》對屬于灰色收入的“不明來源財產”的最高刑期為5年。《刑法》雖然界定了
不明財產的內容,卻沒有劃定具體的量刑標準,使許多法律和制度存在“漏洞”。一些腐敗官員就是鉆了法律的“空子”,降低了犯罪成本,有的甚至逃脫了法律制裁和紀律處分。
法律中雖然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規定,但由于現行的法律條文實際執行缺少可操作性,從而使社會對法律乃至整個法治產生疑慮。對此,廣大群眾表示憤憤不平,就連司法人員也感到困惑不已。新加坡《反貪污法》就規定,在公務員不能說明其財產合法來源時,一律視為貪污所得。這種做法值得我們借鑒。??
綜上所述,小編整理有關灰色收入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一些政府官員通過各種方式向海外進行灰色收入轉移,嚴重破壞了我國金融秩序。對此,相關部門應該完善法律法規,加大對公共財政的管理,運用各種手段堵住灰色收入轉移的通道。更多問題,律霸網提供專業法律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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