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人之危的概念是什么
所謂乘人之危的合同,是指行為人利用他人的危難處境或緊迫需要,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愿而訂立的合同?!睹穹ㄍ▌t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0條規定:“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于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可以認定為乘人之危?!币馈逗贤ā返?4條之規定,因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而訂立的合同,不像《民法通則》規定為無效民事行為,而是納人了可撤銷合同的范疇。
乘人之危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乘人之危的構成要件有:
(一)對方當事人處于危難處境或急迫需要。
所謂危難處境,是指急欲避免或解除重大不利的狀態,例如,身患重病,急需住院治療所謂急迫需要,是指實現或保障重人利益的迫切需求。例如,為醫治重病,急需巨額錢款。
(二)一方當事人利用對方的危難處境或急迫需要,向對方提出苛刻的條件的目的,是為了牟取不正當利益。
提出苛刻條件的行為,通常表現為積極行為,即一方當事人直接向對方提出某種要求;有時也表現為消極行為,即一方當事人拒絕對方的合理請求。提出苛刻條件的環境,是對方處于危難境地或急迫需要之中。
(三)對方當事人被迫接受該苛刻的條件,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
(四)對方當事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損失。
重大損失通常表現為財產上的損失,有時也表現為其他利益的損失,如被迫簽訂限制人身自由或有損人格利益的合同,使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人格利益受到損害該重大損失是因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即接受苛刻條件而造成的。
以上可見乘人之危不僅是道德的敗壞,在生活中受到人們的譴責,而且是違法行為,是要負法律責任。道德與法律在某些方面有所不同,有些行為我們只能從道德方面進行譴責,但其沒有觸碰法律底線,不能用法律去懲罰,這也是讓人比較氣憤的一點。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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