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人可以參與訴訟調解嗎
就民事訴訟法律制度設置目的功能來說以及民事調解原則精神來說,民事訴訟是解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財產權、人身權產生的糾紛,當事人調解解決糾紛應在合法原則上充分尊重其意愿,當事人對于其實體權益的處分,只要不顯示公平,不違背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沒有侵犯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自愿達成協議的,應合法、有效。故案外人只要在自愿、合法前提下參與案件中進行調解,只要在各方,尤其是權利人同意案外人承擔義務的情形下,為化解民事糾紛,應充分尊重其權利,調解化解糾紛。
另外,案外人承擔義務進行民事調解也有較為清晰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1條規定:“調解協議約定一方提供擔?;蛘甙竿馊送鉃楫斒氯颂峁5?,人民法院應當準許。案外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調解書應當列明擔保人,并將調解書送交擔保人。擔保人不簽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書生效。當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擔保符合擔保法規定的條件時生效。”可見,比較常見的案外人提供擔保為當事人提供信賴以促成調解協議的,在法律上也是有具體依據的。
目前,在案外人參與民事訴訟調解上主要存在案外人參與調解程序性權利缺乏,案外人身份方面限制,虛假訴訟風險防范等問題,需要在接下來的民事調解相關法律完善中予以注意,以促進調解充分發揮靈活性,充分保障各方當事人(也包括案外人)的程序性權利,使得調解功能目的充分發揮。
調解制度
調解制度是我國民事訴訟中最具特色的一項制度,它也是目前我國法院運用最多的一種處理民事訴訟的結案方式。訴訟調解是在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雙方通過自愿協商,達成協議,解決民事爭議的活動和結案方式。《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除了運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破產還債程序外,只要不是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限制性規定及損害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均可由當事人達成協議,法院予以確認。這與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的條件相一致。從性質上講,在訴訟中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是當事人對解決他們之間爭議的合意,具有契約性質。這與民法通則及合同法規定的精神是一致的。調解協議的內容本身是協議當事人采用書面形式的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
訴訟調解的意義
法院的調解充分表現了公權力和私權力有機的結合,一方面,法官作為中立的第三人介入調解過程,使調解達成的協議具有一定的強制力,另一方面,調解協議的產生又是雙方當事人合意的結果,使調解協議有利于當事人的接受。同審判比較而言,調解具有其獨特的司法救濟價值。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清楚知道。訴訟調解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行使審判權,審結案件的一種方式。而且根據訴訟調解的制度,案外人只要在自愿、合法前提下參與案件中進行調解,只要在權利人同意案外人承擔義務的情形下,是可以參與調解的。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想找律師咨詢的,請咨詢律霸網的專業律師,他們會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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