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的追償債務
一、申請支付令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支付令的特點是,債權人只需向人民法院提出發布支付令的申請,無需起訴;人民法院對于申請支付令的案件,無需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同時,人民法院對申請支付令的案件只做形式審查,即審查債權債務關系是否存在以及是否明確、合法,審查方式是查閱債權人提出的申請及所附的證據材料,省去了通常訴訟中的審理前準備和開庭審理階段,簡化了訴訟程序,節約了大量時間。當然,對于債務人提出書面異議的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債權人可以另行起訴。
二、辦理債權文書強制執行公證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這就是說,對經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債權文書經過公證以后,義務人明確了自己的違約責任和不履行義務的后果,一般也會自覺履行義務的。否則,申請人可以持經過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直接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當然,并非所有公證文書都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應當具備三個方面的條件:債權文書經過公證;債權文書以給付一定貨幣、物品或有價證券為內容;債權文書中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應受強制執行的意思表示。
三、請求人民調解
目前,居委會、村委會都設立了人民調解組織,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糾紛是我國的一大特色,也是我們的一項優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可見,通過調解方式也可以解決債務糾紛。一方面,可以促使當事人盡快履行債務,另一方面,即使協議的一方當事人反悔而訴訟的,也可簡化程序。該“規定”第十一條指出:“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一般應當適用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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