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
作為一種客觀存在的物質形態,房地產是指房產和地產的總稱,包括土地和土地上永久建筑物及其所衍生的權利。房產是指建筑在土地上的各種房屋,包括住宅、廠房、倉庫和商業、服務、文化、教育、衛生、體育以及辦公用房等。地產是指土地及其上下一定的空間,包括地下的各種基礎設施、地面道路等。房地產由于其自己的特點即位置的固定性和不可移動性,在經濟學上又被稱為不動產。可以有三種存在形態:即土地、建筑物、房地合一。在房地產拍賣中,其拍賣標的也可以有三種存在形態,即土地(或土地使用權)、建筑物和房地合一狀態下的物質實體及其權益。隨著個人財產所有權的發展,房地產已經成為商業交易的主要組成部分。
法律意義上的房地產本質是一種財產權利,這種財產權利是指寓含于房地產實體中的各種經濟利益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各種權利,如所有權、使用權、抵押權、典當權、租賃權等。
房地產糾紛訴訟當事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是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在民事訴訟中的具體體現。
根據法律規定,房地產糾紛案件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享有以下訴訟權利:1、保障當事人進行訴訟并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主要包括請求司法保護、委托代理人和申請回避的權利;
2、維護當事人民事權益的訴訟權利,主要包括有權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有權查閱和復制本案有關的材料、法律文書等;
3、處分實體權利的訴訟權利,主要包括請求調解、雙方自行和解、提起上訴。
4、實現民事權益的訴訟權利,主要指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
當事人在享受訴訟權利的同時,也應承擔以下訴訟義務:1、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
2、必須遵守法庭秩序和訴訟秩序;
3、必須自覺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律霸小編提醒您,原告有權放棄或變更訴訟請求,被告有權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以及提起反訴等,以上就是為您總結的相關資料,希望可以幫助到您,本網站致力于打造優秀的法律咨詢平臺,如果您還有疑問,歡迎進入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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