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己簽約履行未蓋章怎么辦
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沒有蓋章的,但合同已經實際履行的,并且雙方對履行合同沒有異議的,合同是成立的。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合同書與合同成立】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條?【依國家計劃訂立合同】國家根據需要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的,有關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
二、合同不完全履行的構成要件
債務人的履行行為構成不完全履行,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須有履行行為
不完全履行的基本條件就是債務人有履行債務的行為,如果沒有履行行為,則可能構成履行不能,而不會構成不完全履行。還需注意的是,債務人的履行行為,是指以履行債務為意思的行為;與履行債務無關的行為造成債權人損害的,不屬于加害給付,屬于一般的侵權行為。
2、須債務人的履行不完全合乎債的內容
債務人履行債務應以滿足債權人的利益為目的,同時債務人的履行行為也不能給債權人帶來損害。這是法律對債務人的最基本的要求。而在不完全履行的場合,債務人違反了此義務,沒有按照債務本旨履行債務。債務人的履行不完全合乎債的內容,具體表現為:履行的數量上不完全,標的物的品種、規格、型號不合乎規定或標的物有缺陷,加害給付,履行方法上的不完全以及違反附隨義務的不完全履行。
3、須可歸責于債務人
可歸責于債務人,是指債務人對其履行債務所造成的對于債權人的損害,未盡相當的注意。在瑕疵給付中,無論債務人主觀上具有故意或者過失,只要其交付的標的物有瑕疵,債務人即應負責;在加害給付,因其系債務人的履行行為造成債權人的其他利益的損失,故應以債務人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但對于債務人的故意或過失,債權人不負舉證責任,債務人須證明自己主觀上沒有過錯時,才能免于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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