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關可對哪些種類的知識產權予以保護
海關保護的知識產權包括:
(一)商標專用權;
(二)著作權;
(三)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四)專利權;
(五)奧林匹克標志;
(六)世界博覽會標志。
二、申請海關保護的主體
(一)知識產權權利人
知識產權權利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規定的商標注冊人、專利權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其中,境內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總署辦理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或者要求口岸海關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可以直接提出申請或者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境外(包括我國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的知識產權權利人,除非在境內設有辦事機構,則必須在境內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
(二)利害關系人
被許可人等利害關系人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向海關總署申請知識產權備案或者向口岸海關申請采取保護措施。但是,被許可人等利害關系人可以接受商標注冊人、專利權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的委托,以其代理人的身份提出申請。
三、海關保護知識產權的模式
海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模式可以分為依申請保護(被動保護)和依職權保護(主動保護)兩種模式:
(一)依申請保護
依申請保護,是指海關根據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申請,將侵權嫌疑貨物予以扣留的措施:
1、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后可以直接向口岸海關申請扣留,不必事先將其知識產權向海關總署備案;
2、海關不負責對侵權嫌疑貨物的進出境進行監控;
3、海關無權對貨物的侵權狀況進行調查: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后,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扣押。如果人民法院未能在海關扣留貨物后20個工作日內通知海關協助扣押,海關應當放行被扣留的貨物。
(二)依職權保護
依職權保護,是指海關在對進出口貨物的監管過程中,對其發現的侵犯知識產權的進出口貨物主動采取的扣留和調查處理的措施:
1、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事先將其知識產權向海關總署備案;
2、海關發現涉嫌侵犯備案知識產權的進出口貨物,應當中止放行,并書面通知有關知 識產權權利人;
3、海關有權對貨物的侵權狀況進行調查和認定;
4、海關對其認定侵權的貨物,有權予以沒收并對侵權貨物的收發貨人給予行政處罰,對構成犯罪的還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對沒收的侵權貨物,海關有權依法進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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