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調解書簽收需要當事人簽字嗎
需要。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民事調解書的簽收
所謂民事調解書的簽收是指人民法院制作出調解書后直接由當事人或者受其委托的代理人簽收后,調解書才具有法律效力。簽收這種形式排除了郵寄、留置等送達方式。但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的出臺,根據案件審理程序的不同,調解書的生效方式亦有不同。若對案件不加區分程序,統一適用“簽收”方式,一是有違司法解釋的規定,二是在適用簡易程序案件中,沿用“簽收”方式,表述為: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是一種司法倒退。“簽字”與“簽收”之間存在有時間差,民事糾紛在法院主持下達成了調解協議,若在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中采取“簽收”生效方式,當事人可以在簽收前反悔,既違背誠信原則,又浪費審判資源。審判實踐中,常常會出現案件在法院主持下達成協議后,在送達調解書前又反悔的現象。因此,凡民事案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實行簽收方式,允許當事人反悔協議,法律文書生效方式表述為:本調解書經雙方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民事調解協議的簽字
“簽字”生效是指雙方當事人同意調解協議并在調解記錄上簽名或捺印,該調解協議自雙方簽名或捺印之時起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調解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送交當事人。送交與送達不同,送交方式多,而送達則應適用《民訴法》的有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根據民事訴訟第九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蓋章后生效,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后,應當記入筆錄或者附卷,并由當事人、審判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請求制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當事人。當事人拒收調解書后,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可持調解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根據這條司法解釋的精神,在適用簡易程審理的案件中,當事人即使在調解協議上同意簽字后而反悔的,不影響調解書的效力,當事人若不領取調解書,不影響案件的執行,民事調解書可以郵寄、留置送達,因為此時調解書在簽名之日起已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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