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產權保護的最新政策
1、《專利代理條例》于 2018年11月6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6號修訂,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2、《關于專利等案件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決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于2018年8月3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于2018年1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55次會議通過,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知識產權權利人認為其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的,有權通知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上述規定的,對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關知識產權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當事人對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壟斷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第一審判決、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當事人對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壟斷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知識產權行政案件第一審判決、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上述案件第一審判決、裁定、調解書,依法申請再審、抗訴等,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夫妻抵押離婚后擔保失效嗎
2021-02-02連帶責任是否均可追償
2021-02-24共同債務人和連帶債務人的區別
2021-03-05家庭暴力如何認定,家庭暴力的認定方法
2020-12-17婚姻背叛的法律規定
2020-11-23哪些是合同的詐騙類型
2021-01-14私生子繼承遺產的份額是多少
2020-12-15討債時怎樣對付失聯的債務人
2020-11-13土地糾紛找民政嗎
2021-02-21勞動合同期內公司變更經濟補償是怎樣的
2021-01-12返聘工資爭議可以仲裁嗎
2021-02-07本案中保險合同的效力問題
2020-12-03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概念是什么
2020-11-15保險合同的變更內容包括了哪些權利和義務
2021-02-05保險合同簽訂和執行的原則是什么
2021-02-20保險合同的三類主體是什么
2020-11-09保險的功能有哪些
2021-01-14突破“慘淡”局面:家庭財產險要隨著變化變
2021-02-02什么情況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
2021-03-14東莞某經濟合作社與東莞某實業公司土地轉讓合同糾紛案
2020-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