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情勢變更應符合哪些條件
依據合同法的規定,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應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發生了情勢變更的客觀事實,這是適用該原則的前提條件。這里的“情勢”是作為合同成立基礎或環境的客觀情況。一般是指國家經濟政策、社會經濟形勢等客觀情勢,“變更”是指這些客觀情形發生了異常變動,苦這些變化是一般性的、正常的變化,如價格的正常漲跌,則不構成情勢變更。
2、情勢變更的事實發生在合同生效之后,履行完畢之前,若合同無效,則可直接適用無效處理原則,即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可以不履行雙方簽訂的合同,當然也就不存在變更或解除合同之必要。若合同尚未生效便發生情勢變更,那么當事人對合同條款可以重新協商,立足于新的情勢訂立合同;若合同已經履行完畢,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已告終結,不管情勢如何變更,也不會導致不公平的后果。
3、情勢變更是當事人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如果客觀情勢的變化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能夠預見的,或者在履行合同中可以避免或加以克服的,那么也不構成適用該項原則的條件。如果當事人對情勢變更事實上沒有預見但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判定當事人應當可以預見,則當事人仍然不能主張情勢變更。如果有一方預見而另一方沒有預見,則應區分善意和惡意的情況,對善意方應允許主張情勢變更。
4、情勢變更致使合同履行顯失公平。因客觀情勢的變動,動搖了合同的基礎,改變了合同的環境,造成了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失之平衡,如果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將出現明顯后果的嚴重不公平。若客觀情勢的變化給當事人履行合同帶來的不公平是輕微的,則不能適用該項原則。
情勢變更是指什么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
【情勢變更】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據合同法的規定,所謂情勢變更,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立合同的基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發生變更,致使發生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所不能預見且不能克服的結果,如果仍貫徹原合同之法律效力,則顯失公平而有背于誠實信用原則,從而認為原合同亦有相應變更。
綜合上述,小編整理有關情勢變更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依據合同法的規定,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應符合一定的條件。如果有一方預見而另一方沒有預見,則應區分善意和惡意的情況,對善意方應允許主張情勢變更。如果你對這方面還有更多問題,律霸網提供專業法律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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