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調解的發生由誰提起?
如果當事人自愿同意調解的,當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調解方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八條當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調解方案,主持調解的人員也可以提出調解方案供當事人協商時參考。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四條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并盡可能就地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第九十五條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第九十六條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第九十七條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條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
(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對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條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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