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選定調解主持人。
二、調查核實糾紛情況。
三、擬定調解方案。
四、實施調解。
1確定調解場所。
2調解的主要步驟。
①告知權利義務。
②雙方當事人陳述。
③進行調解。
④達成調解協議。
3調解糾紛的主要方式。
①直接調解。
②公開調解與不公開調解。
③聯合調解。
4調解期限。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糾紛一般在一個月內調結。
五、調解結束。調解結束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促使雙方當事人就解決爭議達成一致意見、消除紛爭,或者達不成一致意見、終止調解的結果。
1達成調解協議。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糾紛當事人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主義道德,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通過平等協商、互相諒解,對糾紛的解決自愿達成一致意見,而消除紛爭的結果。
2達不成調解協議。告知當事人向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者向基層人民政府申請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幫助打不起官司的當事人尋求法律援助。
民間糾紛的受理
一、民間糾紛受理的種類。
1申請受理。即糾紛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用口頭或書面形式要求調解委員會解決他們之間的矛盾糾紛。
2主動受理。即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群眾反映、有關部門或單位的轉告、糾紛信息員報告以及人民調解委員會在民間糾紛大排查中發現的矛盾糾紛,主動及時登門調解。
3移交受理。即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或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矛盾糾紛,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人民法院認為更適宜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的,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移交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民間糾紛受理的原則。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民間糾紛應當遵循便利當事人申請調解、便利調委會調解的原則。應當根據當事人的居住地、糾紛發生地、不動產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來確定受理。
三、受理。
1一般民間糾紛的受理。一般民間糾紛主要指雙方當事人在同一居住地、爭議標的不大、情節不復雜的糾紛。
2復雜、疑難和跨地區、跨單位民間糾紛的受理。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企業事業單位的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不了的糾紛、糾紛當事人不在同一行政轄區的糾紛、糾紛涉及的財產、侵權行為地連跨或分散在幾個區域內、糾紛涉及到不同單位和地區的數名當事人或者糾紛適用的法律、政策比較復雜、調解難度大的糾紛,由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
四、糾紛審查。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民間糾紛時,應當對糾紛進行審查,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及時受理。
1有明確的被申請調解人。
2有具體的調解要求。
3有提出調解申請的事實依據。
下列矛盾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不能受理。
①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由有關部門管轄處理的。
②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或正在審判的。
③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④已構成犯罪或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行為的。
⑤已經申請基層人民政府處理或處理完畢的。
人民調解委員會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糾紛,應當向當事人作出解釋,并且告訴當事人到相關部門去要求解決,或主動與相關部門聯系、配合、幫助解決問題。
五、糾紛登記。口頭申請的民間糾紛,調解人員應認真聽取當事人對糾紛情況的陳述,并按陳述的內容進行糾紛登記。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的民間糾紛應當向雙方當事人發出調解通知,告知調解的時間與地點。一般的民間糾紛可以即時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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