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男朋友是在2016年開始交往的,在2017年年初的時候同居,在同居半年后,我們買了一輛車,一共用了20萬,買車的錢是我們各自存下的錢。在2017年年底的時候在朋友的介紹下看了一套房子,當時覺得那個房子比較便宜,所以我們買了,首付是30萬,買房子的錢是我們的父母各給了15萬元。在今年3月的時候,我發現我男朋友出軌了,我不能接受他的背叛,最后我決定要和他分手,我們分手的話財產應該如何分割?
律霸解答:
對于男女未婚同居的行為,一般成立的是同居關系,這樣的關系是不受我國法律保護的。而實踐中,男女在同居期間購買的財產,就包括汽車、房產,其實只能按照一般共有財產來進行處理,而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處理。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中就男女同居期間的財產處理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你可以參考一下。此時雙方在同居期間購買的汽車、房產都是屬于共有的,分手的時候原則上也是一方一半。但因為房產和汽車比較特殊,實際分割的時候可能有一些問題。通常的做法就是一方實際取得房產或者汽車,但是需要同時對另一方折價作出相應的補償。
在同居關系下對雙方而言都是很不利的,而此時如果要解除的話,也只能協商解除。如果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也是不會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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