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不履行和不適當履行是什么
一、履行不能:由于某種原因債務人無法實現債務之內容的事實狀態。
1、履行不能不包括下列情形:
(1)履行困難。
(2)債務人缺乏資力。
(3)選擇之債中尚有可選擇的給付。
(4)貨幣之債和利息之債。
2、法律后果:(因是否可歸責于債務人而有所不同。)
(1)可歸責于債務人時:
A、債務人履行原債務的義務免除。
B、債務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C、債權因合同而生的,債權人可解除合同(解除權),并請求損害賠償。
D、如果取得債權人的同意,債務人也可以其他標的物代替原標的物履行,即代物清償。
(2)不可歸責于債務人時(如不可抗力)
A、債務人免除履行原債務的義務,且不承擔債務不履行的責任。
B、債權人免除對待給付的義務,對待給付已經履行的,可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C、債務人應及時向債權人告知履行不能的理由,并提供有關的證明。不及時通知,造成損失,債務人應負賠償責任。
D、債權人取得代償請求權。
E、若為合同之債,當事人可解除合同。
二、拒絕履行:債務人能夠履行債務而故意不履行。
1、構成要件:
(1)有合法的債務存在。
(2)履行仍為可能。
(3)債務人有拒絕履行的表示。(明示或默示)
(4)債務人主觀上為故意。
(5)債務人拒絕履行無合法理由。
2、發生時間:可在履行期到來之前,也可在履行期屆至或者發生遲延之后。可以為明示,也可為默示。
3、法律后果:
(1)債權人可獲得并行使合同解除權,并可請求賠償或者違約金。
(2)有擔保的債務,依法實現擔保。
(3)可強制履行的請求強制履行。
(4)發生抗辯權的消滅和產生。
(5)債權人負有減免損失的義務。
期前拒絕履行合同之債被稱之為預期違約。
三、遲延履行:債務人對于已屆履行期的債務,能履行而未履行的情形。屬期限上履行不適當(遲延履行包括給付遲延和受領遲延)遲延給付+受領遲延=遲延履行。
1、構成要件:
(1)有合法有效的債務存在。
(2)債務已屆履行期,而債務人仍未履行。
(3)履行仍為可能。
(4)債務人無正當事由。
2、法律后果:
(1)合同之債中,債權人解除合同。
(2)繼續履行。
(3)向債權人支付損害賠償金或者違約金。
(4)對遲延期間的不可抗力負責。
(5)如債務人的履行對于債權人已無利益,債權人可拒絕受領,并請求債務人賠償損失。
四、瑕疵履行
1、概念:即履行不符合規定或約定的條件,減少或喪失履行的價值或效用。
2、法律后果,視此種瑕疵能否補正且是否補正而確定其后果。
(1)履行上的瑕疵能補正的:
A、債權人有權拒絕受,并可要求債務人補正。
B、因補正而造成債務人履行遲延的,債務人應承擔履行遲延的責任;如果債權人因此受有損失,債務人亦應予以賠償。
C、賠償標的物雖能補正,但其補正對債權人已無利益的,債權人可解除合同,并請求損害賠償。
D、債務人能補正而不為補正的,債權人可請求法院強制履行。但債務的性質不許強制執行的除外。
(2)瑕疵不能補正的:
債權人可拒絕受領,并可準用履行不能的規定,解除合同,請求損害賠償。債權人愿意受領,則可就其價值減少部分請求損害賠償。
五、加害給付:指因債務人的履行行為有瑕疵,使債權人的其他利益受到損害。
1、條件:
(1)債務人履行行為有瑕疵。
(2)這種瑕疵造成債權人其他利益的損害。
2、法律后果:
無論債務人給債權人或與債權人有特定關系的第三人造成財產損害還是人身損害,債務人均應予以賠償。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你介紹的關于不適當履行和部分履行的區別是什么的法律知識,履行不能的含義是說由于某種原因債務人無法實現債務之內容的事實狀態。不適當履行可能會是延遲履行或者瑕疵履行,屬期限上履行不適當(遲延履行包括給付遲延和受領遲延)遲延給付+受領遲延=遲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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