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承擔是指基于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協(xié)議,將債務移轉給第三人承擔,由第三人取代債務人承受合同義務。債務移轉可以是全部移轉,也可以是部分移轉,在債務全部移轉的情況下,債務人已經脫離了原來的合同關系,而由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承擔原合同債務。正是從這個意義上,學者通常將債務的全部移轉稱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在債務部分移轉的情況下,原債務人并沒有脫離債的關系,而第三人加入債的關系,并與債務人共同向同一債權人承擔債務,此種方式也稱為并存的債務承擔。為研究目的,本文所研究的債務承擔,只是免責的債務承擔。所謂第三人履行,是指第三人在未與債權人或債務人達成轉讓債務的協(xié)議并成為合同當事人的情況下,自愿代替?zhèn)鶆杖寺男袀鶆铡T诖蠖鄶登闆r下合同的履行都是由債務人親自實施合同規(guī)定的行為來實現(xiàn)的。但是,根據合同自由原則,或從保護債權人利益出發(fā),第三人替代債務人履行債務,只要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且未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增加費用,這種履行在法律上應該是有效的。因為這種替代履行從根本上說是符合債權人的意志和利益的,第三人向債權人作出履行與債務人的履行在效果上是相同的。
從債務履行主體看,債務承擔與第三人代為履行有相同之處,兩者均是由債務人外第三人履行合同義務,第三人代為履行似乎是代債務人承擔了債務。但第三人在兩種法律關系中的地位和承擔的責任大相徑庭,表現(xiàn)在:
一、在債務承擔中,債務人和債權人與第三人達成轉讓債務的協(xié)議,該債務轉移協(xié)議需經債權人同意,否則債務移轉不生效力。債務承擔由于債務人將其負擔的債務轉移給第三人承受,債務承受人的資信情況和履約能力直接關系到債權人債權的實現(xiàn),從保護債權人的目的出發(fā),《合同法》規(guī)定債務人和第三人之間的債務轉移合同需經債權人同意才能生效,發(fā)生債務轉移的效力。在此,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債務轉移協(xié)議是對債權人發(fā)出的要約,債權人的同意即是承諾,債務轉移協(xié)議的內容始發(fā)生效力,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原合同消滅,而與第三人成立了新的合同。正是在此意義上,德國民法理論上將債務轉移作為合同消滅的原因。在轉移方式上,除了《合同法》規(guī)定的債務人和第三人簽訂債務轉移合同外,理論上債權人亦可與第三人簽訂債務轉移協(xié)議,由第三人承受債務人所負合同義務,在此種方式下,債務轉移是否需經債務人同意?通說認為,第三人承受債務人的合同義務對于債務人來說并無不利,只有益處,故無須經其同意,惟需通知債務人。而對于《合同法》所規(guī)定第三人履行合同,由于第三人不是合同當事人,只是債務人的履行輔助人,無需第三人同意即可在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生效,第三人是否同意履行只關系債務人對債權人所負的合同義務是由債務人本人履行還是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即使其不同意,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本合同仍然有效。
一、“第三人代為履行”系根據《合同法》第65條的規(guī)定而產生,重點是: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即:債務并未轉移,第三人耍賴時,債權人仍不得請求該第三人償付,而應當找原債務人算賬。
二、“債務承擔”目前偶國法律無明文規(guī)定,但較為一致的學理解釋和法院多個判例均認為:第三人主動與債權人達成清償他人債務的約定后,成立新合約,第三人不得耍賴,如果耍賴,債權人可起訴請求其償債。但此時,第三人與原債務人均未脫離原債務關系,債權人也可請求原債務人償債。事實上,這種情況下,第三人和原債務人之間到底是各負其責還是連帶(共同)清償債權人,仍有爭議,俺個人認為:應當是共同清償責任。(限于時間有限,打字麻煩,就不詳述了哈)
三、至于樓上解釋的“債務轉移”,那又是另一回事了。這個《合同法》的規(guī)定較完備,可以自行參閱。
他的責任承擔的方式已經在上文總結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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