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了事是調解還是見官交警將不再“一調到底”
“新法”規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新法”帶來新問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是調解好?還是到法院解決好?
重大事故訴訟,穩妥記者采訪多位富有經驗的人士,普遍認為對于“多車相撞,發生人員重大傷亡的重、特大交通事故”最好是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此外,若被無購買第三者人身保險的車輛碰撞受害,最好即時到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
因為從5月1日起,交警部門扣留事故車輛僅是對車輛撞損痕跡、車輛狀況勘察,收集證據,再也不得以當事人預付搶救治療費用或未繳納責任保證金為由扣留當事人車輛、證件;交通事故處理中不再收繳事故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保證金;事故當事人也無需預付傷者的搶救治療費用。因此,如果受害方擔心肇事方逃避損失賠償,就要在事故車輛暫扣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否則,公安機關將在法律規定期限內發還肇事車輛。
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需支付相應的案件受理費。
輕微事故調解,快捷對于輕微交通事故,還是運用簡易程序調解處理好。因為這類事故損害賠償調解解決,簡單明了。交通事故賠償調解為兩次,一些當事人在調解中對損害賠償的有關規定不理解而提出不合理的賠償要求,甚至長時間在交警部門糾纏,加大了當事人處理事故的時間,部分案件不能如期辦結。“新法”規定交警部門辦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10日,也就是說事故當事雙方要在10天內調解完成。如果調解達成協議,交警部門將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如果調解未能達成協議,交警部門將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交警部門不再受理調解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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