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辯護人?
辯護人是指接受被追訴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辯護人既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還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法律規定的回避原則:
一、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對2012年底制定的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實施辦法從進一步改進會風、文風、司法作風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實施辦法強調,嚴禁以案謀私,不準借辦案插手經濟糾紛,辦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健全防止利益沖突機制,檢察人員的配偶、子女不得擔任其任職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從人民檢察院離職后兩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二、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2條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33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被委托擔任辯護人:
1.被宣告緩刑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
2.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5.本院的人民陪審員;
6.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
7.外國人或者無國籍的人。
上述第4、5、6、7項規定的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由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8.法官,檢察官,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后,2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9.法官,檢察官,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后,不得擔任原職法院或者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10.法官,檢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擔任該法官或是檢察官所任職法院或者監察員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11.律師在擔任各級人大常委會委員期間不得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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