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舉證責任時怎樣劃分的
舉證責任的第一任務仍由請求方完成,即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完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22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保險人按照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保險法的規定正是將民事訴訟程序中的規則運用于保險賠償的一種表現。雖然舉證責任的第一任務仍由請求方完成,即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完成。但其規定了一個限度,即“其所能提供的”。這正是考慮到了被保險方可能遇到的舉證方面的種種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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