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法官與對方當事人有特殊關系時能不能申請回避嗎
主審法官與對方當事人存在某種不正當的關系,勢必會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對此,法律賦予了當事人申請法官回避的權利。當事人在行使這種權利時,應該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可以申請回避的三種情形:是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2)申請的方式:口頭或書面形式。
(3)申請回避的方式包括自行回避和當事人申請回避兩種。自行回避是指法官存在回避的情形時,自己主動提出回避,即不參與或退出對案件的審理。申請回避是當事人發現存在應當回避的情形,而法官又不主動提出,當事人自行申請主審法官進行回避。
(4)法院的告知義務:一是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應告知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權利;二是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應當在3日內告知當事人;三是開庭審理時,審判長應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5)可以申請回避的期間:在案件開始審理至法庭辯論結束前可以提出回避申請。
值得提醒的是,雖然法律賦予了當事人申請的權利,但當事人一定不要濫用自己的權利。因為法律對于可以回避的情形是有明文規定的,經當事人申請后,由法院的審判委員會決定法官是否回避。如果主審法官經當事人申請,審委會又決定不回避的話,該法官還要接著審你的案件,接下來的訴訟程序中,難免他會帶有一定的情緒。據我們的實踐經驗而言,目前經當事人申請法官回避的比例并不高,所以我們是不會輕易建議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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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左娜律師,系山東煒弈律師事務所律師。山東大學法學系本科畢業,法學學士。2012年取得法律職業資格。2010年7月至2011年7月在青島市市南區檢察院實習工作,2011年7月至2014年9月在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見習工作,2014年9月從事專職律師工作至今。在實習工作中,將法學理論與法學實踐相結合,為執業積累了大量的工作經驗。自2014年從事律師工作以來,本著對律師職業的熱愛和對委托人認真負責的態度,盡職盡責地辦理經手的每一個案子,獲得了當事人的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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