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負有競業限制的員工怎么舉證
因競業限制申請勞動仲裁的,員工負有舉證的責任,例如提供競業限制協議、履行競業限制的證據等,如果證據由用人單位掌握的,由用人單位提供。
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第二十八條?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二、競業禁止期限是多長
競業禁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后,在原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
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單位,或者是自己開業生產或者是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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